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方式分为常规评审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评)两种方式。常规评审是指学位论文评审时,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一般无需隐去;而盲评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应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评审论文中不得附致谢和已发表论文的题目(可写发表论文期刊及影响因子)等信息。
第五条 盲评根据答辩时间分为答辩前盲评和答辩后盲评,根据盲评对象产生方式分为抽检盲评和指定盲评。
第二章 学校抽检范围与比例
第六条 凡申请沈阳农业大学各类博士、硕士学位(名誉学位除外)人员均属抽检盲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盲评同时进行,抽检比例为申请学位人数的100%。评审结论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定义为“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分为跟踪抽检和专项抽检两种方式。
(一)跟踪抽检系指对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教指委、校学位办上一次抽检结果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下一年度全部学位论文与论文评阅同步抽检。
(二)专项抽检系指校学位办根据各学院硕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开展的专项学位授予质量抽检。专项抽检可分为答辩前抽检(与正常论文评阅时间同步)和答辩后抽检。
(三)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者,既不符合免除盲评条件、又不符合按比例抽检条件的必须参加答辩前盲评;符合参加答辩前按比例抽检盲评的,学校抽检比例≧20%,答辩后抽查比例≧5%。
(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者,答辩前学校抽检比例≧20%,答辩后抽检比例≧5%。
(五)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者,抽检盲评比例为100%。
无论是跟踪抽检还是与正常论文评阅时间同步的专项抽检,所抽检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均纳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学校指定盲评范围,必须参加答辩前盲评:
(一)新增学术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类型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第一批研究生。
(二)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三)研究生科研记录检查结果不合格者。
(四)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申请学位者。
第十条 凡是列入答辩前盲评名单的学位申请者,无论何时申请论文答辩,答辩前必须通过盲评,否则答辩无效。评审结论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即定义为“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章 评阅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工协作,具体落实。其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答辩后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盲评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论文评阅办法
(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免除盲评条件且经校学位办同意的应届生,其学位论文常规评审工作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
(二)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参加按比例抽检评审的应届生,校学位办和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按比例分摊进行答辩前盲评。
(三)申请参评校优秀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者,其学位论文的答辩前盲评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
(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学校指定盲评范围人员的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组织盲评。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办法
(一)应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者,其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和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按比例分摊进行答辩前盲评。
(二)申请参评校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者,其学位论文的答辩前盲评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学校指定盲评范围人员的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组织盲评。
第十五条 盲评论文由校学位办(研究生院)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相关学校、权威学位论文评审平台或校外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每篇论文请3位专家评审。研究生指导教师可以提出不超过3个回避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每年3-4 月和 9-10 月集中两次评审。其余时间经校学位办审批后也可评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召开前30个工作日内,不受理学位论文评阅申请。答辩前盲评评审周期一般为40至60天。学位申请者应至少在会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论文评阅手续。
第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评审方案需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评审结果报校学位办统一发布。
第四章 评阅专家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及以上人员评阅。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对论文写出评阅意见及修改建议,并对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给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评阅结果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包含论文质量评价和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分为四个档次:优秀A(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良好B(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合格C(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不合格D(不同意答辩)。
第二十一条 若3份评阅意见为A、B、C任意组合,且所有评审专家均没有任何修改建议的可直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若有评审专家的意见是“同意修改后答辩”,则申请人需按照评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结果认定表》,不同意评阅人意见的应详细说明理由,经导师和学科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要对修改情况进行认定(下同)。
第二十二条 若评阅意见为(DDA、DDB、DDC、DDD、DCA、DCB、DCC、DBB)组合,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生须延期6个月以上申请学位。
第二十三条 如果第一次评阅结果未通过,则必须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答辩前盲评。若第二次仍未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章 评阅结果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阅意见为(DBA)(DAA)组合,若申请人和导师对“D”评价有异议时,且原因仅为学术争议的,可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的程序为:
(一)在接到评阅结果通知之日起90天内提出申诉,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照学校学术回避制度,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校学位办。
(二)若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次增聘2位外校专家进行盲评,2位增聘专家评阅意见只要有一个为“D”档,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若2位增聘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合格“C”以上(含C),则申请人的盲评结果视为通过,此前的评审意见、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在讨论申请人是否授予学位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参考附件。
(四)答辩后校学位办抽检的评阅结果仅与指导教师有关,导师可根据上述情况提出复议。
第七章 各级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校长对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对首次出现问题的指导教师暂停招生资格2年,对5年内出现2次以上问题的指导教师,取消招生资格5年。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被省学位办或教指委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研究生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对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进行质量约谈;对首次出现问题的指导教师暂停该类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对5年内出现2次以上问题的指导教师,取消招生资格3年。
第二十七条 博(硕)士学位论文被校学位办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校学位办主任对所在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进行质量约谈;对首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招博士生1年,对5年内出现2篇或1次评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招博士生2年;对首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次年只能招收1名相应类别的研究生,对5年内出现2篇或1次评审出现2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相应类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每1篇减少次年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5%(最少为1名,其中博士学位论文被判定存在问题的,减少数为教育部对我校博士招生的削减数)。如同一学院(系)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减扣比例减扣该学院(系)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并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还要按《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沈农大学位[2015]6号)、《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沈农大学位[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