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of 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以下简称动管会)是对全校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评估校内开展的实验动物使用和饲养项目,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相关国家标准等各项规定,满足动物福利和伦理的原则,行使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第二条 动管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政策,指导、规划、监督和协调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动物质量,完善实验动物设施,加强实验动物科学使用建设,更好地为全校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动物药学、生物学、食品科学及其他相关生命科学研究、教学及临床实验研究服务。动管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动管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实验动物中心所属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等组成。委员会由学校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动管会委员至少由5人组成,至少包括1名兽医师,1名非本机构从事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或法律工作的人员(公众委员)、1名熟悉机构所从事涉及动物工作的科学工作者,1名负责人,但原则上不宜由兽医师担任。主要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动管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动管会各项业务活动,行使管理监督职责;各委员直接参与动管会的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动管会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年度会议、召集重大项目评审活动及临时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年度会议,议程包括:实验动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经费预算。根据实验动物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制定我校实验动物工作的发展规划,及下年度的工作要点;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依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法规和要求对全校实验动物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实验动物得到善待和护理。负责向单位主管和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实施过程中实验动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结束时的终结审查。在全校范围内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制度,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对动物科研实验项目和使用计划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动物实验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中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条 对动物实验项目研究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所设计的实验方法的恰当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负责监督使用的实验动物是被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确保该动物实验是以保证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为出发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障,对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和停止实验等的处罚。
第十二条 负责监督全校科研动物实验中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的基本条件,对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实验、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视为无效,与其相关的课题不予申报、成果不予鉴定。
第十三条 每半年对实验动物单位的管理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对实验动物中心的所有动物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方案的审批,向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实验动物疫情;协助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做好实验动物传染病防治和疫情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介绍实验动物学科新进展。维护全校实验动物工作者的有关权益,鼓励和支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培训、专业进修、继续教育,以及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负责审议学校实验动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经费预算。根据实验动物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制定我校实验动物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