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通[2014]151号
各教学单位:
为规范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的相关要求,辽宁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学习。各学院组织在籍本科学生以及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附件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2)、《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附件3),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或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学风建设,严把论文评审关。
二、切实做好自查工作。本次专项检查是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学院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三、根据自查工作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标题为《XX学院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自查内容应包括:学术道德及学术诚信建设情况;针对学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自查报告(纸质版、电子版)于12月5日前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联系人:刘正远、陈阿梅
联系电话:024-88487048-802
附件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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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务 处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