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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5/15 00:00:00    浏览量: 】

沈农大研究〔2014〕2号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精品课程建设目标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为目标,强化教学与科研结合,整合和提升教学资源,加大现代教育手段应用,构建自主和创造性学习模式。按照“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 ”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观念、方法和手段,建成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示范性课程,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精品课程建设要求

(一)精品课程建设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为主,重点建设一级学科通开课程。充分考虑学科特色与专业分布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示范作用,选修课程的修读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也可参加评审。

(二)精品课程建设分为校、院(部、所)两级。各学院(部、所)精品课程建设是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学校需在各学院(部、所)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所有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均需在三年内申报精品课程建设,凡无特殊原因不申请精品课程建设的,必须进行主讲教师的调整。 

第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条件

(一)建设的课程要有一流的教师队伍。即主讲教师为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且课程组成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同时,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育教改成果突出,教学档案完整、规范。

(二)建设的课程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突出。即建设的课程教学内容先进,适应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要求,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同时,体现先进的教学经验、优秀教改成果和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公共课、基础理论课需科学地体现其基础性、宽广性和系统性。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应把握得当;学位专业课应体现实践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有利于研究生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建设的课程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即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学大纲、教案、网络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需上网开放,鼓励将授课录像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

(四)建设的课程要选用精品教材或重要专著。即自编教案必须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同时必须有可参考的精品教材或著名专著,鼓励使用国外原版教材;鼓励建设试题库、资料库、案例库等。

(五)建设的课程要体现理论教学与科研实践并重。即高度重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了解学科发展前沿,掌握学科脉搏,适应社会及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的申请办法

(一)各学院(部、所)要制定精品课程建设规划,然后在规划的基础上,评审院级精品课程。

(二)具备申报校级精品课程资格的院级精品课程,于每年6月15日前,由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项目负责人)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本单位的建设情况说明,于每年6月22前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四)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精品课程,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与课程建设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精品课程建设任务责任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将相应课程建设经费的1/2核拨给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

第五条 中期检查与验收

(一)在项目立项建设一年时,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同时,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应提交阶段性总结,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课程,将终止精品课程建设资格,停止经费的拨付,并建议对主讲教师进行调整。

(二)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时提出的建设目标和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达标课程,给予奖励,享受本科生精品课程待遇,并推荐评选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以及参加有关教学成果的评奖。

第六条 经费投入与建设管理

(一)精品课程建设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每门课程资助1-2万元,经费用于精品课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度。

(二)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在校园网上设立研究生精品课程教学平台,平台建设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